前些日子,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三部门联合印发《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部署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其中关于卫生职称申报这一块,意见做出了明确指示,今天给大家简单做一解读。
01 申报条件“放宽” 《指导意见》中显示,要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收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病案、绩效考核、工作时间等数据,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依据。 此外,《指导意见》要求,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不把论文、科研项目、获奖情况、出国(出境)学习经历、博士学位等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 并且,不得将人才荣誉性称号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 TIPS: 《指导意见》称,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论文、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参加评审。 02 这类人员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相应专业的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 并且,《指导意见》强调,对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论文、科研和职称外语不作要求,重点评价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 03 畅通社会办医人员职称评价通道 社会办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不受户籍、人事档案、不同办医主体等限制。 同时,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04 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单独制定评价标准 在职称评价时,《指导意见》称,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对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单独制定评价标准,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处置、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健康教育和科普、循证决策、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能力。 从《指导意见》中可以看出,今后的职称评定将更加注重医务人员的临床工作能力,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评价倾向将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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