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40号)同时废止。
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重大工程设备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加强设备监理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重大工程设备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规定所称重大工程设备的范围,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条 国家设置设备监理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设备监理师英文译为:Plant Project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Engineer
第四条 通过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设备监理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负责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
第七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成立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负责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对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备工学、理学、管理学或经济学学科门类专业的大专学历,从事设备监理相关业务工作满4年;
(二)具备工学、理学、管理学或经济学学科门类专业的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设备监理相关业务工作满3年;
(三)具备工学、理学、管理学或经济学学科门类专业的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设备监理相关业务工作满2年;
(四)具备设备监理方向工程硕士学位(专业硕士),从事设备监理相关业务工作满1年;
(五)具备工学、理学、管理学或经济学学科门类专业的博士学位。
第十条 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其中,纸质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电子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作,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二条 设备监理师应当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一)熟悉设备监理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行业相关标准规范,了解相关产业政策、行业规划;
(二)具有设备工程、质量管理与检验、项目管理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具备良好沟通协调能力和专业判断能力;
(三)具备策划、组织、实施、协调和报告设备监理工作的能力;
(四)具备对设备形成过程及招标采购、合同管理等提供专业技术咨询的能力。
第十三条 取得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 登记服务
第十四条 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全国性设备监理行业组织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应当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实行电子网络登记,重点登记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从业单位、行业自律承诺、继续教育等信息。
第十六条 全国性设备监理行业组织定期向社会公布设备监理师的登记情况,建立登记人员诚信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登记人员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取得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违反上述要求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全国性设备监理行业组织取消登记,并将违法违规线索提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十九条 境外人员参加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根据原人事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3〕40号)规定,取得的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服务、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等有关实施办法,由全国性设备监理行业组织按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全国性设备监理行业组织承担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设《设备监理基础知识和相关法规》《设备工程质量管理与检验》《设备工程项目管理》和《设备监理实务与案例分析》4个科目,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
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予《设备工程项目管理》《设备监理实务与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申请免考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提供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有关材料。
第四条 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人员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证书。
免试《设备工程项目管理》《设备监理实务与案例分析》的人员,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
第五条 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符合《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按照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六条 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七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和有关机构,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八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规范各项考务工作,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九条 参加原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其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管理。原《设备工程监理基础及相关知识》《质量、投资、进度控制》《设备监理合同管理》《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科目合格成绩,分别对应科目《设备监理基础知识和相关法规》《设备工程质量管理与检验》《设备工程项目管理》《设备监理实务与案例分析》。
第十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来源:中国设备监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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