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校人员参评翻译职称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指出要“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在包括翻译在内的相关专业领域“逐步建立与职称制度相衔接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制度,加快培育重点行业、重要领域专业技术人才”。
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国外文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0号)中也明文提出要“鼓励高校从事翻译教学与研究的教师参加翻译系列职称评审”。
2、高校哪些人员可以参加2022翻译职称评审?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高校从事翻译教学与研究的教师、从事翻译工作的其他岗位人员可申报参加2022翻译职称评审。
3、高校人员参加翻译职称评审的年限如何把握?
与其他申报人员相同,具体详见《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翻译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外文职改字〔2022〕6号)。
4、高校人员参加翻译职称评审的申报程序如何?
高校已具备教授职称的人员申报译审资格、副教授申报一级翻译资格,可不经委托直接申报。
副教授转评译审资格的,在达到一级翻译申报分数线后,需高校或高校所在地区具备高级职称审批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具委托评审函或同意申报函。
5、高校教师参加翻译职称评审是否涉及评聘结合?
根据两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正常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职称评审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翻译属于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利;但同时,高校一般又属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
因此,高校人员在已具备副教授或教授资格的前提下,同级转评一级翻译或译审,一般不涉及岗位重新聘任。但如果高校人员从副教授跨级申报译审,一般会涉及到职称岗位的变动,这就需要高校出具委托评审函或同意申报函,避免申报人员在获得职称后单位出现无法兑现待遇的情况。
文章来源:全国翻译专业资格考试综合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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