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报考行为,维护考场正常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本规则依据《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
第一条 考生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由考试工作人员查验身份(在疫情条件下,应当出示健康码、行程码,测量体温)现场彩像后,方可进入考场。
第二条 考生所在考点、考场、考试具体开始时间等考试信息以准考证的内容为准。
第三条 考生可以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内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能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后9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离开考场。 否则将按违规处理。
第四条 考生可以携带必要的文具及非立式、非发音、无记忆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进入考场。
第五条 考生不得携带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物品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这包括但不限于蜂窝电话和其他无线通信、无线网络设备。 具有存储、收集、读取、播放、传输文字、图像或音频信息功能的电子产品; 出版物、笔记本、纸张。 上述物品带入考场的,应当主动交由监考人员指定放置,其中电子设备电源应当关闭。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检查文具或者启用防作弊设备实施电子信号检查时,考生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墙角备查。
第八条 考生就座后,应当输入本人准考证号,录入考试机,确认考生信息。 如果在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没有登录考试机,或者没有确认考生的信息,将被视为缺席。
第九条 考生发现考试机不能正常登录、考试机考务界面停止响应、发生硬件故障、试卷发放错误时,可以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提问。 如果对考试问题的内容有疑问,不可以要求监考人员说明。
第十条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必须按照试验机考试画面的指示输入答案。
第十一条 考试有计算题的,可以使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附属计算器,可以调用考试机考试界面提供的计算器,使用考场提供的试卷。
第十二条 考生在报考时必须遵守考试纪律。
(一)不得在一旁偷窥、交头接耳,不得互相打手势。
(二)不得抄袭他人答案、或帮助他人模仿。
(三)不得在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
(四)不得更换稿纸等。
(五)不得抄写试题或者本人答案。
(七)不得将稿纸带出考场。
(八)考场内不得吸烟、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九)不得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未在规定考场内或者座位上解答,或者因个人原因造成考试机不能正常工作,导致无法解答、考试时间延迟、考试数据丢失的,考生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考生提前交卷的,应当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查验试卷,演算稿纸后,方可离开考场。 离开考场的考生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或喧哗。
第十五条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将稿纸正面朝下放在桌子上,由监考人员核查收集后有序离开考场。
第十六条 考试中发生偶然或者突发事件,考生应当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
第十七条 考试中发生故障,考生应遵守《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考试环境下故障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服从考试人员的安排。
第十八条 考生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社部令第31号)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和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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