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展历程
为了满足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的需要,建立适合少数民族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科学评价体系,全面推进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改革,提高少数民族实际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适应他们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教育部民族教育司于2001年正式启动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以下简称“民族汉考”,缩写为MHK)项目的研制工作,并于2002年10月24日下发《在有关省市试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的通知》(教民函[2002]7号)。从2003年起,民族汉考开始在吉林、青海、四川、内蒙古、新疆等有关省区推广,随后被用于高考、中考、学业水平质量监测、社会化考试等领域。
从2009年开始,民族汉考的考试实施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具体负责,主要职责是命制试题、建设和更新题库、修订大纲、组织有关省区和考点的考务管理。
二、项目概述
民族汉考是结合我国少数民族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特点,测试应考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的国家级标准化考试,主要考查应考者实际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交际的能力,包括应考者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完成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交往任务的能力。民族汉考是一个可靠、有效、权威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评价工具。考试成绩客观、准确地反映应试者的实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通过考试获得的相应等级证书是应考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的证明。
民族汉考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加大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建立了一个适合少数民族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科学评价体系,全面推进了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的改革,对民族教育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学习者的学习负担。
三、考试对象
少数民族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者。
四、考试内容
考试项目包括听力理解、阅读理解、书面表达、口语表达四个部分,通过测试不同的语言技能,全面考查考生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交际的能力。
五、考试用途
1.为有关部门在招生、招工、人员任用等决策过程中评价应考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提供参考依据;
2.为各级各类学校允许学生免修相应课程提供参考依据;
3.为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提供参考依据;
4.为相应教学机构教学效果评价提供参考依据;
5. 为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质量监测提供评价依据;
6.评价应考者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同的学习阶段中,是否达到预期的学习目标,帮助他们了解自己在学习进程中的学习效果。
六、 等级标准
民族汉考从低到高分为互相衔接的四个等级。对经考试达到某一等级标准者,授予相应的等级证书。从一级到四级,应考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的提高不仅体现为语言知识的不断积累和增长,而且表现为语言交际能力的不断提高。
1.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字、词数量和语法知识增多;
2.可以完成的语言交际任务由简单到复杂;
3.可以理解和表达的语言内容从具体到抽象;
4.伴随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听、读等理解能力的提高,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表达的能力逐步形成、提高。
七、考试依据
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大纲
八、考试方式
“民族汉考”分为笔试和口试两部分。口试采用“人机对话”的形式在计算机上进行。
九、成绩证书
1 .《中国少数民族汉语等级证书》分为笔试等级证书和口试等级证书两种。考生按考试要求参加笔试和口试。笔试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级别的笔试等级证书,口试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级别的口试等级证书。
2.笔试成绩包括总成绩和听力理解、阅读理解、书面表达三项单项成绩。
3 . 笔试总成绩和单项成绩及口试成绩均以标准分方式报告。各个级别的笔试的单项成绩满分为100分,总成绩满分为300分,口试成绩的满分为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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