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已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教育部统一确定初试、复试时间。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及推荐免试。学习方式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政策和标准;就业方式分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
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学业水平符合下列之一(本章另有规定除外):
-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 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后满2年及以上人员(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前,如无特别说明)或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且符合招生单位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 已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不得报考硕士研究生的情形。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不得报考。
部分专业学位与单独考试报名条件
报考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的,须符合第十五条各项要求,且报名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可报考);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的,须符合第十五条各项要求,且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
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专业学位,以及教育专业学位中的教育管理、体育专业学位中的竞赛组织的,须符合第十五条第(一)(二)(四)项要求,并满足: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或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工商管理硕士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教研〔2016〕2号执行。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第十五条第(一)(二)(四)项要求,且符合下列之一: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或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在工作单位表现优秀的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相关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所从事工作与报考专业密切相关。或符合有关试点高校面向残疾考生开展单独考试相关报名条件的人员。
除经教育部批准或同意的有关专项计划外,招生单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等限定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
初试加分、少数民族照顾、专项计划与免初试
符合条件之一后3年内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不含单独考试)的考生,可申请享受初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符合多项加分项目的考生,分值不得累加。项目包括: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国际中文教育志愿者”“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项目之一,服务或履约期满且考核合格;退役大学生士兵达到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除上述加分项目外,各地各招生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加分范围、另设标准。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报名时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不再享受初试加分政策。自202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起,原少数民族照顾政策与“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整合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
报考有关专项计划的考生,须符合相应报考条件并在报名时填报。报考专项计划的考生,不再享受初试加分、少数民族照顾政策。“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可以申请报考。其余专项计划执行相应文件规定。
对服役期间获得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人员,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符合免初试资格的考生,应在教育部规定的全国统考报名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https://yz.chsi.com.cn/tm)报名,逾期不得补报。招生单位对审核通过的考生组织复试,复试合格者即可予以拟录取。
符合享受初试加分、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免初试或报考专项计划有关条件的考生,须在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申请信息。有关部门、报考点对相关考生资格进行初审,招生单位在复试前进行复审,确定考生的相应资格。其中,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资格由报考点进行初审,其余资格由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初审。未按规定申报或审核(含复审)未通过的,不享受相应的加分、照顾、免初试政策,或不得参加有关专项计划初、复试。申请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和申请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的考生,须在复试前向招生单位提供《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限士兵)进行复核。审核或复核未通过的,不得按照“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参加复试,仅可在调剂阶段按规定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若报名时申请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并审核通过,调剂阶段可按规定申请调剂“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若报名时未申请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的,不可参加“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调剂。
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报名。已被招生单位录取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截止规定日期未被招生单位录取的推免生,其推免资格自动失效。
报名时间、入口与审核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s://yz.chsi.com.cn)参加报名。报名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至10月24日;预报名时间为2026年10月9日至10月12日,相关工作安排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每日9:00—22:00。所有考生须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积极配合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认真核对并确认本人报名信息,根据审核工作安排按时(具体要求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有关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提交补充材料,逾期不得补办。在读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考生因报名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组织专人对考生报名信息和提交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确定考试资格。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录取,随时发现、随时处理。报考点和招生单位发现有考生伪造、变造证件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报名网络技术服务工作由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负责。
省级招委会应统筹设置并公布报考点。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其中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也可选择教学点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凡招生单位要求使用画板类、非常规考试用纸的,或初试科目中有考试时长超过三小时的,招生单位应在本考点为所有报考该学科专业的考生组织考试。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相关具体要求由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因地制宜、合理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省份为更多考生就地报考提供服务。考生户籍所在地应做好考生报名兜底服务保障。
残疾考生如需组考单位在考试期间提供合理考试便利服务,应于报名阶段与报考点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沟通申请,以便提前做好安排。
初试科目与时间
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教育学、历史学、医学等3个门类学术学位,及体育、应用心理、博物馆、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护理、药学、中药、中医、医学技术、针灸等12个专业学位,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工程管理和审计等7个专业学位,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管理类综合能力、外国语,满分分别为200分、100分;思想政治理论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考核。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有: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心理学专业基础、历史学专业基础、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管理类综合能力、法律硕士专业基础(非法学)、法律硕士综合(非法学)、法律硕士专业基础(法学)、法律硕士综合(法学)、经济类综合能力、教育综合。鼓励招生单位积极选择使用上述全国统一命题科目。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初试时间为2026年12月19日至20日。其中,12月19日上午8:30—11:30,思想政治理论或管理类综合能力;12月19日下午14:00—17:00,外国语;12月20日上午8:30—11:30,业务课(一)或专业基础综合;12月20日14:00开始,业务课(二)。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考试,一律不予承认。具体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报考点和招生单位公布。
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工作方案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并在其指导监督下组织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半个月内进行。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
成绩复核与复试
招生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若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核,具体复核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
复试主要形式有笔试、面试、实践(实验)能力考核等,其中面试是必要环节。招生单位应对复试考核总成绩设立合格标准,也可根据部分学科专业特点对复试中的单项考核成绩设立合格标准。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招生单位可结合考生大学学业成绩单、毕业论文(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提供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科研成果等补充材料,加强对考生既往学业基础、专业能力素质、科研创新潜质等方面的全面考查和综合评价。招生单位须制订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明确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成绩使用办法、工作程序、组织管理、咨询渠道等,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未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办法一律无效。
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国家分数线。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原则上按学科门类分别划线,“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工商管理等管理类专业学位、以及有关照顾专业单独划线。招生单位须按学科门类或学科专业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考生初试成绩要求(须包括总成绩和单科成绩要求)。报考专项计划考生初试成绩要求也须包括总成绩和单科成绩要求。自主确定临床医学类、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单独考试等情形按原文规定执行。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初试成绩要求不得低于国家分数线(所有考试科目均为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学科专业);低于国家分数线的学科专业,下一年度不得扩大该学科专业招生规模(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由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提前公布,进入复试的考生人数不少于各学科专业已公布招生计划的120%。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实际合格生源数组织复试。招生单位应在复试期间严格采取人证识别、相关信息库数据比对等措施,加强对考生的身份审核及报考专项计划、申请享受初试加分或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等资格的复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者,不予复试。复试面试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现场独立评分,原始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采取随机选定考生次序、随机确定复试工作组成人员、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等措施,复试全程录音录像。所有纸介质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均须电子扫描保存,纸介质至少保留1年,电子扫描版至少保留5年;复试录音录像电子材料至少保留5年。在招生单位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
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并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跨学科专业复试的考生是否需要在复试中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由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旅游管理、图书情报、工程管理和审计等7个专业学位复试中须组织思想政治理论考试,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招生单位可设立破格复试机制。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单科成绩基本要求,但业务课科目成绩特别优异并在报考的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实践或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破格复试办法(含破格标准等)、程序须经招生单位招委会研究审定后,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纳入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一并提前对外公布。符合破格复试基本条件的考生按程序提交申请;招生单位应组织相关学科领域权威专家(不少于5人)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答辩,提出专家意见,报招委会审定。参加破格复试的考生名单须单独公示。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等国家战略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未被录取考生不得破格参加调剂。如有必要,经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同意,招生单位可以对考生再次复试。
调剂
招生单位在第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时,可组织开展调剂工作。招生单位接受所有考生(含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与普通计划之间调剂的考生等)调剂申请均须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https://yz.chsi.com.cn/yztj)进行,严禁通过其他渠道接受考生调剂申请。招生单位应提前在调剂系统和本单位网站公布调剂工作办法,明确接受调剂的时间、基本要求(含第一志愿专业范围、初试科目、初试成绩要求等,其中初试成绩含加分)、工作程序、复试录取办法(含进入复试遴选规则)、咨询渠道等信息。调剂考生初试成绩须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国家分数线,并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原则上,调剂考生第一志愿专业与调入专业相同相近,或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相近。不得将考生第一志愿报考单位、毕业院校、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术标准作为遴选依据。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学科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招生单位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
调剂特殊要求包括:照顾专业与非照顾专业之间调剂,初试成绩均须符合调入地区第一志愿报考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非照顾专业国家分数线;工学照顾专业之间、教育学照顾专业之间调剂,按本类照顾专业国家分数线执行。管理类7个专业学位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该7个专业学位。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国家分数线,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若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报考条件,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初试成绩须符合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的调剂成绩要求。招生单位须严格按照调剂程序和要求组织,不得直接改变考生志愿、调整计划类型进行复试录取。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调剂: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调剂申请的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考生调剂到其他学科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学科专业,报考其他学科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专项计划以外;未报考该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南疆高校教师项目除外)。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招生单位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得低于12小时,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锁定时间到达后如未明确受理意见,系统自动解除锁定,考生可继续填报其他志愿。招生单位发布需考生确认拟录取或复试通知时,应给考生预留充裕确认时间;对未按时确认考生,应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逐一联系确认,不得简单以“逾期不接受视为自行放弃”对待。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录取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通过者不予录取。主要考核考生在政治态度、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诚实守信等方面的现实表现。招生单位要强化诚信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及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招生单位可在复试中加强考核,也可在拟录取名单确定后通过面谈、函调、派人外调等方式考核;函调的考生个人鉴定、现实表现材料等须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招生单位在本单位招委会统一领导下,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考试综合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考试综合成绩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初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权重一般不低于50%,具体由招生单位自定;调剂考生综合成绩构成可优化调整。录取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学术学位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学位专业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专项计划专项使用,不得挪用。破格复试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3%。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考生,招生单位须严格审核其定向就业合同,提前告知相关就业政策;一经录取后,不得变更录取信息中的就业方式。定向就业考生应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除报考面向残疾考生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招生单位在确定拟录取名单前要全面开展录取检查,对报考资格、录取条件、录取程序等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在录取当年入学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国(境)内高校本科毕业证书或经相关专业机构认证的国(境)外教育机构合法学历学位证书;未取得相关证书的,录取资格无效。被录取新生(录取资格无效的除外)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条件、期限由招生单位规定。体检由招生单位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
信息公开与公示
招生单位应在本单位招生网站公开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招生章程报本单位招委会审议,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至教育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https://yz.chsi.com.cn/zsgs),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后,于报名前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应明确各学科专业(含单独考试)的报考条件、拟安排招生计划,初试考试科目、复试方式及有关考核要求(含破格复试、加试办法)、录取程序和标准,学习方式、学制、学费标准、奖助办法、毕业就业、住宿情况以及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原则上招生单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复试前应公布复试录取办法、调剂工作办法及经审定的各院(系、所等)实施细则,公布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拟录取考生名单经招委会审议后,在本单位招生网站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7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对破格复试、报考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当进行说明。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审核通过后上传至教育部平台公开。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招生单位应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
违规处理与申诉
建立健全研究生考试招生回避制度,参与考试招生相关工作的人员本人报名参加本次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应主动申请全程回避;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者报名的,应主动申请在影响保密、公平的必要环节和特定工作时期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的应主动报备,由本单位或本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研究决定是否需要回避及如何回避。招生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本人或直系亲属、其他利益相关者报名参加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的,应主动报备并全程回避。招生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报考本单位单独考试。对未按规定报备或回避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严禁招生工作人员接受考生及家长赠送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以及可能影响考试招生公平公正的宴请等消费娱乐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相关命题人员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考研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宣传和组织活动。在校生不得举办或参与助考作弊、虚假宣传等涉考违规违法活动。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举报的,应依规依纪依法处置。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附则
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办法由军队相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单独考试招生方案须经招生单位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后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推荐免试工作相关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文规定。有关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生均拨款、学费标准、奖助政策、新生管理等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招生政策和程序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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