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办小学、初中学费
公办小学、初中学费免费(生/学期)。
备注:接受分级管理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对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条件随迁子女免除学杂费、课本费、簿籍费;在完成区教育部门统筹招收符合条件随迁子女的招生计划后,如有空余学位可招收其他随迁子女,具体收费标准按分级补助标准执行。未接受分级管理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按照批准其办学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为准。
二、公办普通高中学费(生/学期)
一级:1050元;二级:950元;三级:900元;未定级:720元。
备注: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按照批准其办学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为准。
三、住宿费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免收住宿费;公办高中校住宿费以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为准。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住宿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住宿费标准按照批准其办学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为准。
四、课本费
义务教育学校免收课本费。高中学校国家课程教科书费按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核定价格据实收取。
五、簿籍费
义务教育学校免收簿籍费。高中簿籍费按照代收代办费管理。
六、市属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性收费
傍晚课后服务费:小学收取115元/生/月;初中收取50元/生/月。
说明
1. 根据《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设区市属、区及以下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设区市、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以价格主管部门公布为主;非公办普惠性幼儿园实行政府分级限价收费管理;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我市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按照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全额免除(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适龄儿童,按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标准减免,高出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标准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低于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标准的,按照该园实际收费标准减免。
2. 收费依据:厦价服〔2004〕138号、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厦发改收费〔2021〕372号、厦发改收费〔2023〕20号、厦发改收费〔2023〕456号、厦教基〔2018〕18号。
信息来源:中小学收费项目、标准_厦门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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